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 科技成果评价 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
■ 成果评价导向 解决“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问题
■ 明确政策界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获得技术股权不属于经商办企业,技术作价入股可享递延纳税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立足我市实际,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中的“细绳子”问题,每一条举措都紧盯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就是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激发科研人员活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实施意见》本着“跳一跳”有可能、“撑杆跳”能实现的思路,提出到2023年,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0家,全市大学科技园达到8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GDP比重位居全国前列。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提出4类66项具体举措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统筹“立新标”和“解细绳”,大胆创新,提出了4类17个方面的66项具体举措:
一是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强化企业主体地位,鼓励产学研合作;改革项目形成机制,从科研立项源头推动成果与市场对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从放权赋权、收益分配、尽职免责、考核奖励等方面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三是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包括加强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引导规范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四个方面。
四是提升市场化配置能力。包括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强化金融支撑、拓展转化渠道、提高载体承接能力四个方面。
立足政策落实 解决实际问题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立足政策落实、解决实际问题。针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发挥不够、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行业不成熟等问题进行逐条落实。
同时,解开成果转化“细绳子”。针对政策落实难点堵点问题,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改革科研项目立项方式;针对成果转化导向不足问题,提出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实施意见》将融入全要素,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一是从科技成果供给侧、需求侧和服务侧着手,强调提高科技成果产出质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全方位调动成果转化各主体的积极性。二是提出科研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细化赋权改革等成果转化流程,形成全链条服务体系。三是进一步强调多部门协同,打通政策链,畅通落实渠道。
呈现三大创新亮点
据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意见》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扭转成果评价过时做法、强化评价成果市场化配置、明确政策界限三方面。
在扭转成果评价过时做法方面,我市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彻底转变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倾向。一是解决“评什么”问题,二是解决“谁来评”问题,三是解决“怎么评”问题。
在强化评价成果市场化配置方面,我市将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引导市场配置资源,解决科技成果“怎么用”问题。一是设立概念验证资金、天使母基金,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从需求入手,提早介入研发活动。二是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探索以“揭榜挂帅”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以“研发众包”等模式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三是完善技术产权、股权交易场所,推动评价成果进入市场交易。
在明确政策界限方面,一是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从市场上获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成果转化收入。二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获得技术股权不属于经商办企业。三是明确技术作价入股可享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