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工程建设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社会投资类维修改造(不使用财政资金、不新增固定资产、非国有控股、非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和减少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行政审批局 |
24538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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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针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取消在线备案环节,通过信息共享,在联审系统自动完成项目备案。 |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0〕16号) |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行政审批局 |
24538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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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海关 |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
《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99号) |
天津海关 |
84203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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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 |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并经生态环境部公告后,该产品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 |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8767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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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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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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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对于新装、增容等配套服务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长度在200米及以下的配套电力线性工程,不再办理核准、规划、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涉及占掘道路、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单位在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并与相关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承诺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方式恢复被破道路、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建设项目建设期内使用临时电供电的架空电力线性工程参照执行。 |
《关于印发<简化中低压等级配套电力线性工程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函》(津政务函〔2019〕53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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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466 | ||||
7 |
市城市管理委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涉及占用城市绿地建设的通信基站,单站址建设高度不超过45米,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其中基站铁塔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配套机柜不超过4个,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市内六区单站址建设高度不超过35米,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其中基站铁塔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配套机柜不超过2个,占地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其他行政区结合本区域实际参照执行)。此类基站无需办理规划审批事项,在不影响绿地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凭通信管理部门出具的通信基站建设证明、各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通信基站站址专项规划作为建设通信基站的文件依据,无需办理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建设单位凭以上材料与绿地管理单位沟通后进场施工,绿地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关于优化通信基站站址建设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政务发〔2020〕25号 )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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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对路径长度不大于200米的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涉及占掘道路、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单位应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并与相关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涉及公共安全的,在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承诺以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方式恢复被破道路、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 |
《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服〔2020〕15号 )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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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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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对小时总用气量小于25立方米且不涉及外线的项目、接入中低压燃气管线长度200米及以内(不含过桥)的局部接驳项目,不再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事项,建设单位与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即可施工。 |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用气报装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服〔2020〕106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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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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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对于我市简易低风险项目或长度在200米以下的供水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不再办理工程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于我市简易低风险项目或供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30厘米,排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50厘米,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不再办理项目备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提供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确定管线的后期养护管理单位,与相关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凡涉及交通安全、迁移一般树木的,施工前需征得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承诺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恢复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 |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中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政服〔2021〕1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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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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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城市管理委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明确电力工程项目涉绿相关工程费用,电力工程项目在占用城市绿地时,要提前与产权单位沟通,优化占绿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现有城市树木,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后方可施工。路径长度不大于200米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工程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定占用绿地位置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可施工,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树木迁移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实现电源送出功能的环网箱、控制箱、杆塔等电力设施永久占用绿化用地的,依据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定占用绿地位置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可施工,涉及树木迁移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 |
《深化电力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工作方案》(津政服〔2022〕15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2453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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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66103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
13 |
市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6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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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税务局 |
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依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纳税服务规范》 |
各区税务局 |
24465644 |
不含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 |
15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除外 |
16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
1.《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津财社〔2020〕4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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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如果国家有新的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
1.《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津财社〔2020〕4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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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从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
《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津财社〔2020〕4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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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通知》即:《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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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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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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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税务局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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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税务局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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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税务局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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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税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48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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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税务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2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除外 |
27 |
市税务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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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税务局 |
房产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2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除外 |
29 |
市税务局 |
房产税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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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税务局 |
印花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7609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除外 |
31 |
市税务局 |
印花税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7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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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税务局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726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除外 |
33 |
市税务局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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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税务局 |
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 |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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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65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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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关于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2018年第69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65642 |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
37 |
市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35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65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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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65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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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税务局 |
资源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纳税服务规范》 |
各区税务局 |
24457636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享受减免税情形除外 |
40 |
市税务局 |
资源税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7636 |
|
41 |
市税务局 |
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纳税服务规范》 |
各区税务局 |
24456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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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税务局 |
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7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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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税务局 |
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7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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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税务局 |
车船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各区税务局 |
24456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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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规划资源局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对于简易低风险项目,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工程规划事项。 |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0〕16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2314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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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6 |
市规划资源局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对于原线路径不变的电力线路重建、原线改造或增容、原杆塔挂线、原线路杆塔改造、原线下保护区内立杆塔、既有电力设施(电力排管、沟槽、隧道、综合管廊等)展放线缆等情况,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服〔2020〕15号 )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2314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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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7 |
市规划资源局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对路径长度不大于200米的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服〔2020〕15号 )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2314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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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8 |
市规划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23295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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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规划资源局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60千瓦(kW) 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2314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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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50 |
市规划资源局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对于我市简易低风险项目或长度在200米以下的供水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不再办理工程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中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政服〔2021〕1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2314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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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51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水政服〔2019〕1号) |
市水务局、各区行政审批局 |
23333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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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残联 |
重度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金发放 |
重度残疾人(不含已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和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1号) |
天津市残联、市医保局 |
58951400 |
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 |
53 |
市民政局 |
老年优待证 |
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绿色)可享受13项优惠政策,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紫红色)可享受14项优惠政策。 |
1.《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60号); |
市民政局 |
24538923 |
通过“津心办”直接领取电子证 |
54 |
市人社局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人社部门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3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
市人社局 |
23030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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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医保局 |
异地就医备案 |
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北京市、河北省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因门诊慢特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应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及登记(备案)手续。视同备案后,参保人员区域内发生费用的医保报销待遇不变,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市医保中心 |
83573208 |
仅限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
5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5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行政审批局 |
24538412 |